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鲜君章与岑晓云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09:49:0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鲜君章,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岑晓云,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鲜君章与被执行人岑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鲜君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岑晓云偿还借款19.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15日,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岑晓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5日、11月1日、12月2日、12月18日、2020年1月9日、2月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岑晓云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鉴于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分别为19340元、18215元,收取执行费360元后,实际执行到位37195元,上述款项已由申请执行人鲜君章领取。

3.2020年3月2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岑晓云所在社区万源市太平镇裕丰社区的网格员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缴纳有住房公积金10459.67元,因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未予提取。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岑晓云无工商登记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岑晓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岑晓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鲜君章,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59905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岑晓云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鲜君章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O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