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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钰茹与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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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09:37:0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287号

申请执行人:文钰茹,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冯国华,男,199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库伦图乡。

申请执行人文钰茹与被执行人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钰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国华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0月29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冯国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10月12日、11月12日、12月28日、2020年2月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冯国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26488.02元,扣除本院应收执行费290元,实际执行到位26198.02元,本院冻结并扣划了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文钰茹领取,同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多个银行账户,但均只有少量存款,暂无扣划价值;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保险申购、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3日,本院先后两次委托被执行人冯国华户籍所在地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冯国华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调查,经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案在前次执行中,本院委托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冯国华户籍所在地村社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四子王旗库伦图乡苏木加勒格自然村没有土地、房产,仅有户籍在该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冯国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冯国华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文钰茹,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4,326.9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冯国华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文钰茹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二O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