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7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昭文,男,生于1961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被执行人:张永贵,男,生于1971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罗芙蓉,女,生于1968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张文,男,生于1991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申请执行人王昭文与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8)川1781民初1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欠王昭文货款共计75476元,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15476元。”由于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1月14日申请执行人王昭文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23日,本院以移动执行方式向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冻结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 2019年11月14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3月3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1096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63元,实际执行到位109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所在的万源市花楼乡桅杆坝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罗志元调查,经查,张永贵因脑溢血已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罗芙蓉在家照顾张永贵、张文长年在外务工,住房系2017年政府给予危房改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昭文,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到期案款为30000元,扣除已到位10900元,尚有191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永贵、罗芙蓉、张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昭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二○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