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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开林、姜友明与赵宁追偿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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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09:30:3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林,男,生于1981年6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申请执行人:姜友明,男,生于1986年6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被执行人:赵宁,男,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乡。

申请执行人王开林、姜友明与被执行人赵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开林、姜友明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宁支付代偿款5436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28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赵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11月20日、12月26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宁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保险购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宁无房屋登记记录。

4.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宁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赵宁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宁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宁名下摩托车及零配件销售门市一家,经营场地在万源市魏家乡街道,但没有经营,申请人也不知道有该门市。

8.2020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赵宁所在的魏家镇石坝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赵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开林、姜友明,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代偿款本金5436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宁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开林、姜友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