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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远鹏、向晓霞典当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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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5-11 09:29:1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炳,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远鹏,男,生于1965年10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向晓霞,女,生于1973年5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2018)川1781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远鹏、向晓霞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当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04年4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当金之日止,已支付的92750元作为利息予以扣减)。”由于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18日,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11月5日、11月12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李远鹏有别克车一辆,向晓霞有长安车一辆登记,但分别是2010年和2011年登记,申请人认为无查封必要,未实施查封。无证券交易、被执行人李远鹏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年龄,无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所在的万源市太平镇燎原社区调查,经查,李远鹏、向晓霞未在社区居住,具体情况不清楚,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3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12月17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达到领取年龄、向晓霞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无工商登记。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李远鹏、向晓霞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银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