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78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罗德勋,男,生于1963年1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
被执行人:王明友,男,生于1977年11月5日,汉族,住万源市长坝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德勋与被执行人王明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川1781民初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王明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罗德勋案件款815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20年1月17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被执行人王明友。
2、2020年1月14日、2月27日、3月6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王明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除了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明友有一辆纳智捷汽车外,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3月21日,本院已通过网上委托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查封,由于车辆牌照属湖南长沙,本院无法实际控制和处置。
4、2020年3月5日,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
5、2020年3月20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明友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7、2020年3月23日,本院通过微信与申请执行人罗德勋沟通,明确告诉罗德勋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15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德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陈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