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高昌雷,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赖永壮,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高昌雷与被执行人赖永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昌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赖永壮偿还借款1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100元。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0月17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赖永壮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10月15日、2020年2月3日、4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赖永壮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江铃”牌车辆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因未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有多个银行账户有少量存款,本院已冻结,但均暂无扣划价值;无证券交易、保险申购、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7月17日,本院因另案(严兴忠申请执行查光文、赖永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往被执行人赖永壮户籍所在地万源市太平镇水窝子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5月15日,本院因另案(严兴忠申请执行查光文、赖永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赖永壮无房地产登记信息。
5.本院已就严兴忠申请执行查光文、赖永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赖永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7月18日终结了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赖永壮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赖永壮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高昌雷,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1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31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赖永壮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高昌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二O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