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94年5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蔡某,女,生于1994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蔡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2018)川1781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协议:“蔡某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返还陈某某红包、彩礼现金等共计3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蔡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1月12日,本院以移动执行方式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冻结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 2019年11月5日、11月22日、12月30日,2020年2月3日、3月12日、4月1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蔡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银行存款2000余元,申请人在外地,经电话联系表示不需扣划,继续冻结就行。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保险购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蔡某所在的万源市茶垭乡李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蔡某父母早亡,由其爷爷奶奶抚养长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12月12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蔡某无工商登记信息。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因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在福建务工,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蔡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并表示只要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红包、彩礼现金等共计30000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蔡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邓 炳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