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男,201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系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之母。
被执行人:朱某某(二),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白沙镇。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4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支付自2018年11月起的子女抚养费(每月5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7月13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朱某某(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7月18日、9月22日、10月15日、12月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某某(二)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保险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19年9月23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户籍所在地万源市白沙镇金鸡坪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现在陕西西安等地务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7月24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某某(二)无工商登记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某某(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某某(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自2019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的子女抚养费7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朱某某(二)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一)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朱某某(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朱某某(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