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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海与石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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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24:20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海,男,生于1987年1月4日,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盐场镇。

被执行人:石国平,男,生于1972年7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海与被执行人石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市国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52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8月1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短信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石国平。

2、2019年8月15日、11月6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石国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0月17日,本院通过到实地调查,没有发现石国平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石国平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杨文海谈话,明确告诉其被执行人石国平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文海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石国平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2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石国平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文海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石国平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