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54号
申请执行人:杨刚,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王海波,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杨刚与被执行人王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移动执行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王海波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6日、10月18日、12月4日、12月2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二辆,经对被执行人其他案件的调查,本院已于2018年1月29日查封了其名下“北京现代”牌车辆一辆,本次,本院再次查封了其名下“中华”牌车辆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其他有少量银行存款,无保险交易、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一个,并扣划该账户存款25119元,因涉及分配,暂未确定申请执行人杨刚的分配比例,无法确定具体领款金额。
3.2018年5月24日,本院因另案已在万源市太平镇裕丰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该社区属于寄挂户,未居住在该辖区,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波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9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波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波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波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登记有个人经营的批发和零售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为万源市鹰背乡街道XX波门市,但经向万源市鹰背乡网格员罗洪亮调查,该辖区目前没有该门市。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海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刚,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海波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