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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槐与马亮、熊书梅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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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8:4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603号

申请执行人:王绍槐,男,生于1953年6月3日,汉族,住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马亮,男,生于1979年4月5日,汉族,住万源市曾家乡。

被执行人:熊书梅,女,生于1977年6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槐与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绍槐案件款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8月1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

2、2019年8月19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到实地调查,没有发现马亮、熊书梅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2月24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王绍槐谈话,明确告诉王绍槐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亮、熊书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绍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