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王成友,男,生于1969年10月17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陈友平,男,生于1964年4月18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兴菊,女,生于1965年12月27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成友与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8月2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
2、2019年8月19日、11月6日、12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1月9日,通过传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在万源市河西威龙苑有住房一套,但系抵押房,现另案正在处置。
4、2019年12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并张贴了查找执行线索的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2月19日,本院通过面谈与申请执行人王成友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友平、张兴菊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成友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