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焕通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法定代表人:陈邦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万源市锦盛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焕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焕通煤业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源市锦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矿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焕通煤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4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7月12日,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7月16日、9月9日、12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交易等信息。
3.2019年12月1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万源市太平镇河西瑞龙苑调查,经查,发现登记住所地已非被执行人办公用房,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2月15日,本院发出查找财产线索公告,尚无他人提供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经查找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历年执行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已因陈富全与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和陈富全、肖光琼与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一案,将被执行人所缴纳的风险保证金100万元提取,现已无风险保证金可供执行。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的高消费。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焕通煤业公司,并要求该公司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50万元、案件受理费134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锦盛矿业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焕通煤业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