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罗刚伟与彭明清追偿权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4:2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罗刚伟,男,生于1979年5月8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彭明清,男,生于1954年3月4日,汉族,住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刚伟与被执行人彭明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彭明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70882.18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8月1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邮寄送达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彭明清。

2、2019年8月16日、11月8日、11月2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彭明清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0月21日,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彭明清在万源市白沙镇政府有应收工程款90000.00元,本院已对该款裁定扣留,但由于无财政预算拨款,短期内无法提取。

4、2018年12月23日,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彭明清所在地调查,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明清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2月27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罗刚伟谈话,明确告诉其被执行人彭明清目前已有的应收工程款也已扣留(但由于无财政预算,短期内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0882.18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明清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刚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彭明清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