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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福与景洪军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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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3:1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97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福,男,196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景洪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草坝镇。

申请执行人李明福与被执行人景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景洪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20日、11月16日、11月30日、12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景洪军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2月21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景洪军户籍所在地万源市草坝镇街道的居民陈流平(原本院人民陪审员)调查,经查,草坝镇街道并无被执行人居住地,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景洪军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景洪军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景洪军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景洪军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景洪军名下登记有以其为唯一股东设立的“四川麦谷香富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在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但该公司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景洪军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景洪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明福,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景洪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明福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