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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贞桥、覃成兵与彭旭飞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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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1:39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覃成兵,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申请执行人:赖贞桥,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庙坡乡。

被执行人:彭旭飞,男,1975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洛车乡。

申请执行人赖贞桥与被执行人彭旭飞、申请执行人覃成兵与被执行人彭旭飞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特26号、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赖贞桥、彭旭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彭旭飞偿还申请执行人赖贞桥借款1580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覃成兵借款10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30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彭旭飞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6日、12月2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彭旭飞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二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保险申购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1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彭旭飞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1月2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房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登记有位于办事处兴盛街36号(原县委家属院)房屋一套;同日前往达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房屋登记情况同达州市房产管理局调查情况,产权调查查明,该房屋已于2017年10月19日、12月20日被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查封,且该房屋已于2014年4月23日设置了抵押权,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为50万元;本院已查封该房屋,鉴于非首查封法院,暂无法对该房屋进行处置。

5. 2019年11月3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彭旭飞户籍所在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前往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达川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进行调查,无反馈结果,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旭飞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彭旭飞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覃成兵、赖贞桥,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赖贞桥借款158000元、覃成兵借款1000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彭旭飞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覃成兵、赖贞桥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