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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永菊与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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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8 15:10:1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66号

申请执行人:何永菊,女,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朱宏伟,男,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厚坎镇。

申请执行人何永菊与被执行人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永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宏伟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7月9日,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朱宏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7月9日、9月15日、10月16日、11月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宏伟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注册于2011年6月18日的“南骏”牌车辆一辆,本院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另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朱宏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朱宏伟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前往重庆市开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宏伟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前往重庆市开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重庆市开州区社会保险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宏伟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无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6.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前往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州区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宏伟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委托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前往重庆市开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朱宏伟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朱宏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朱宏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何永菊,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朱宏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永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