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郭某,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花楼乡。
被执行人:唐某,女,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24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某支付2019年度子女抚养费9600元。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7月13日,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未果,于同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7月9日、9月15日、10月16日、11月3日、12月2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2550元(包括执行费50元),该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郭某领取。
3.2019年12月16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唐某所在社区万源市太平镇秦川社区的网格员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7月24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某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1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