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包晨,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掘港镇。
被执行人:廖运中,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固军乡。
申请执行人包晨与被执行人廖运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包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运中偿还借款179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8月29日,本院通过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廖运中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8月15日、10月18日、12月1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运中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于2013年1月、号牌号码为沪CLXXXX的“东风日产”牌车辆一辆,但未实际控制。另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查封车辆,并冻结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
3.2019年9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廖运中户籍所在地万源市固军乡大桥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7月24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中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中与刘云兰在万源市太平镇银河路银河半岛有建筑面积为112.76平方米的成套住宅房屋一套,鉴于该房屋价值远远大于被执行人债务,本院暂未予以查封。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中无社保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中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中无工商登记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运中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廖运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包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7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廖运中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包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