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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臣刚与邹方悦租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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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2:22:4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414号

申请执行人:朱臣刚,男,生于1977年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

被执行人:邹方悦,男,生于1971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臣刚与被执行人邹方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邹方悦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5月2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快递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邹方悦。

2、2019年5月22日、6月12日、11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邹方悦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伦树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邹方悦去向不明,居无定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邹方悦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短信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臣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