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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星涛、范立菊与石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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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2:19:0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781执408号

申请执行人:徐星涛,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申请执行人:范立菊,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被执行人:石国平,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

申请执行人徐星涛、范立菊与被执行人石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星涛、范立菊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国平偿还借款7.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9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石国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因被执行人石国平长年在外务工,本院多次查找无果。

2、本院在执行过程时已将被执行人石国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3、 2019年5月23日、6月12日、9月27日、10月1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石国平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存款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网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保险、车辆等信息。

4、本院在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万源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石国平进行房产查询,其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0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石国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池家坝村江家坝组进行调查,经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石国平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务工地点不明,无法联系。

6、2019年10月17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石国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石国平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7、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即被执行人石国平与其妻在四川省万源市梨树乡池家坝村江家坝组166号有自建房一幢,本院查明该房屋无任何产权手续且已在(2019)川1781执26号案件中予以查封,故无法进行处置。

8、2019年10月17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上述所调查的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徐星涛、范立菊。本案执行标的本金75000元、利息及诉讼费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石国平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星涛、范立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对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提出有异议,本院予以释明,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永 升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