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刘思会,男,生于1952年6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被执行人:刘万福,男,生于1961年7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刘思会与被执行人刘万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思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万福偿付工程施工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50元。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17日,本院通过短信向被执行人刘万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5月8日、6月2日、10月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万福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
3.2019年10月29日,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刘万福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燎原社区网格员徐代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万福无不动产登记记录;同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万福与李作珍在万源市太平镇建设路时代尊城共同所有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14.73平方米,本院已予以查封,鉴于查封财产价值高于应执行标的物,暂未处置。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刘万福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万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载。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万福无工商登记记载。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万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万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思会,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5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刘万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思会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