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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述荣与袁开斌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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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1:42:5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428号

申请执行人:刘述荣,男,生于1966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袁开斌,男,生于1972年3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述荣与被执行人袁开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袁开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5月31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袁开斌。

2、2019年6月3日、6月21日、1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袁开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1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袁开斌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并张贴了查找执行线索的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袁开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面谈与申请执行人刘述荣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述荣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