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李庆江,男,生于1987年6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庙坝镇。
被执行人:万源兴林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
法定代表人:桂本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庆江与被执行人万源兴林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林现代农业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7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庆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给付欠款54604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630元。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17日,本院通过公告形式向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于7月24日再次直接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 2019年5月8日、10月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交易等信息,工商登记显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桂本兴。
3. 2019年10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住所地调查,经查,该处已非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7月24日,本院已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拒不如实申报财产,对其法定代表人桂本兴拘留15日,之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本兴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庆江,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54604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兴林现代农业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庆江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