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何从德,男,生于1965年11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新华镇。
被执行人:蔡义华,男,生于1983年6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从德与被执行人蔡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万源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蔡义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从德借款本金85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6月4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法院快递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蔡义华。
2、2019年5月30日、7月30日、10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蔡义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11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蔡义华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蔡义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0月15日,本院找申请执行人何从德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85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何从德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何从德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