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郭策勋,男,生于1938年9月2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执行人:赵定洪,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官渡镇。
申请执行人郭策勋与被执行人赵定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的(2013)万源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策勋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定洪赔偿未执行标的25541.35元。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6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赵定洪再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6月12日、8月1日、10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定洪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三个账户,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为2399.42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冻结547.54元,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2172.67元;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其要求解除对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冻结的异议成立,本院已解冻,鉴于冻结金额较少,而申请执行人郭策勋居住地较远,领取冻结款项的成本较大,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上述款项暂未扣划。
3.2019年6月19日,被执行人赵定洪提交了万源市官渡镇青岩坝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身患鼻咽癌,全家系低保户,并提供了相关诊断证明,证实了其患有鼻咽癌,家庭较为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定洪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赵定洪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定洪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定洪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定洪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赵定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郭策勋之子郭志青,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之子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541.3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赵定洪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郭策勋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