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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兴科与王小林、袁樱桃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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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1:35:1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邓兴科,男,生于1968年2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丝罗乡。

被执行人:王小林,男,生于1966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袁樱桃,女,生于1964年3月3日,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兴科与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5月3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短信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

2、2019年5月30日、10月15日、11月1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将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的账户冻结了98200.00元。其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4日,本院将案件款98200.00元扣划至万源市法院案件款专户。2019年7月23日,本院将案件款98200.0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邓兴科。

4、2019年11月17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并张贴了查找执行线索的执行公告,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小林、袁樱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6、2019年11月25日,本院通过面谈与申请执行人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0427.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兴科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