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陈洪,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张华,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回龙镇。
申请执行人陈洪与被执行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洪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华偿还借款、欠款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1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9年6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19年6月3日、8月5日、11月1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有购买于2009年9月的吉奥牌车辆一辆, 鉴于该车为货车,购买时间较长,且未掌控,故未查封;其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10月23日,本院委托开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张华住所地开江县回龙镇高板桥村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华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丽锦苑有房屋一套,该房屋已因另案被本院查封。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社保缴纳记录。
7.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华无工商登记记录。
9.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41元未能执行。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华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洪,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张华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洪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