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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刚与张书奎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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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0-01-02 11:28:58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陈国刚,男,生于1976年1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被执行人:张书奎,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钟停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刚与被执行人张书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书奎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5月22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公告的形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张书奎。

2、2019年5月22日、6月12日、11月1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张书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张书奎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书奎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11月9日,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刚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现在押,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无法进行终本约谈,本院执行法官出具了无法进行终本约谈的情况说明。本案执行标的3000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书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国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因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国刚因涉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现在押,该案在公安侦查阶段,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