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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代华与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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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28:1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206号

申请执行人:张代华,男,生于1976年1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余明富,男,生于1956年8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黄钟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代华与被执行人余明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121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余明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代华借款4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5月2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以微信送达的方式送达了被执行人余明富。

2、2019年5月24日、6月12日、9月2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余明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5月29日,经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和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余明富居住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及不动产财产。

4、2019年9月2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张代华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余明富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余明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代华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张代华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