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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天昭与向元红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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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26:35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余天昭,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向元红,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申请执行人余天昭与被执行人向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天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元红偿还于2019年2月5日到期的借款本金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435元。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元红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5月7日、6月16日、9月1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向元红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注册于2018年5月23日的“比亚迪”牌车辆一辆,本院已于2019年5月9日予以查封,因未掌控,暂无法予以处置;其他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向元红住所地万源市石窝镇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5月9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元红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向元红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元红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向元红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向元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向元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对其拘留十五日。

9.本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包括执行费50元)。

10.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向元红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余天昭,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148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向元红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余天昭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