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杨秀波,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被执行人:陆国兵,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玉带乡。
申请执行人杨秀波与被执行人陆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2月24日作出的(2005)万源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秀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国兵偿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共计300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6月12日,本院通过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陆国兵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6月24日、9月24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陆国兵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陆国兵住所地万源市玉带乡下启山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未归,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陆国兵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陆国兵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陆国兵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载。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陆国兵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陆国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陆国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秀波,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3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陆国兵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杨秀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