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革,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胡垚,男,生于1999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长坝乡。
被执行人:李光碧,女,生于1970年11月25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杨帆,男,生于1998年1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八台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清革与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293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4月9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
2、2019年5月28日、6月16日、8月9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9月26日,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所在的社区及住所地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垚、李光碧、杨帆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9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王清革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7293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清革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清革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