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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玖强、李灵磊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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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16:1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万源市茶垭乡李家沟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文学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周玖强,男,生于1984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被执行人:李灵磊,女,生于1990年12月20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赵县韩村镇。

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玖强、李灵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川1781民初1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购车款92192.33元元及利息等费用。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5月21日、6月22日、7月25日、7月30日、8月21日、9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5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 2019年9月18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户籍地、居住地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庙梁字村村民委员会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全家5人,经济条件差,住房已经垮塌,属于贫困户,全家常年外出务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于2019年6月12日对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2019年9月18日,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万余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玖强、李灵磊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万源市精典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