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阳光执行 > 执行动态
蒲某某、张某某与张某某赡养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分享到: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15:0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367号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女,生于1952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46年7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8年7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石窝镇。

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作出的(2019)川1781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蒲某某、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自2019年2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710元,承担自2019年3月2日起二申请执行人经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按正规有效票据计算)的三分之一,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5月7日、10月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24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某某住所地万源市石窝镇小尖山村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5月9日、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社保缴纳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7.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无工商登记记录。

8.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44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