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龙波,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略阳县钱洞子乡。
被执行人:张林成,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被执行人:庞后容,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
申请执行人龙波与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偿还欠款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4月12日, 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系夫妻关系)微信和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因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长年在外务工,本院多次查找无果。
2、本院在执行过程时已将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
3、 2019年4月11日、4月29日、6月11日、7月12日、9月11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存款账户,但账户内仅有少量存款,分别将张林成和庞后容两个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070.13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龙波;同时,网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工商登记等信息。
4、 本院到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万源市房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进行房产查询后发现其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6月2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大竹镇染房村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长年在外务工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6月26日,本院前往大竹镇传统调查时了解到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以自有位于大竹镇街道房屋一幢(贷款评估价格为20万元)在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竹支行抵押贷款15万元,截止2019年9月利息为8万元,该房屋无可执行价值。
7、2019年9月12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龙波,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7929.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林成、庞后容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龙波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永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