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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清学、廖仁斌与廖运琼、蒋梦会租赁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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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4:08:0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廖清学,男,195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廖仁斌,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廖运琼,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蒋梦会,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廖清学、廖仁斌与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的(2014)万源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清学、廖仁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2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5元,执行中,分别于2016年8月10日、2017年12月6日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6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二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5月23日、6月12日、9月2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28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廖运琼住所地万源市井溪乡落漩塘村主任庞仁轩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多年未归,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无房屋登记记录。

5.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无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6.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载。

8.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的工商登记记载。

9.本院已因另案对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所有的位于万源市太平镇东区紫瑞苑4幢3楼7号的住宅房屋进行挂网拍卖;并扣留了被执行人蒋梦会之女儿潘茜在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拆迁款收入34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蒋梦会提出执行异议,现正处于复议期间。

7.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于2019年8月21日,因蒋梦会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对其拘留15日。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何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志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廖运琼、蒋梦会名下除正处于处置期间的财产之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廖清学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