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156号
申请执行人:陈志安,男,生于1984年1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皮窝乡。
被执行人:何意,男,生于1986年6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新店乡。
申请执行人陈志安与被执行人何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志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意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5月7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何意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履行。
2. 2019年4月23日、6月5日、8月6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何意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9月23日,本院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何意所在村网格员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外出多年未归,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管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意无房屋登记记录。
5.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经查,被执行人何意缴纳有一年八个月的社保费用。
6.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何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载。
8. 2019年9月16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何意有作为股东、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公司名称为四川远濯商贸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在本院亦有未执行案件,公司处于歇业状态。
7.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何意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何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志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5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900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何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志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武雄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