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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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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10-16 13:54:3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453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张某某与刘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2019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通过移动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6月13日、7月2日、7月15日、7月24日、9月2日、9月16日、9月29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极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保险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调查,张某某称被执行人刘某某无房产、无车辆可供执行,同时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户籍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调查,称其在外,无法查明,无财产线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1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被执行人刘某某外出务工,具体地址不详,无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已于2019年5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6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暂无可处置财产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时同意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