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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富贤与任万奎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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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18 13:42:12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孟富贤,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

被执行人:任万奎,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

申请执行人孟富贤与被执行人任万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任万奎未自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富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万奎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379.5元,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3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万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任万奎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3月16日、6月23日、9月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任万奎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本院已冻结任万奎部分银行账户。

3.2019年9月2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任万奎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进行车辆、不动产、社保、社区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任万奎缴纳社保的记载。

5.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无被执行人任万奎住房公积金缴纳记载。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任万奎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对其拘留15日。

7.鉴于申请执行人孟富贤与被执行人任万奎均提出被执行人在万源市石塘镇人民政府有达陕高速公路石塘段造林绿化资金收入约40万元,本院在核实该情况后,于2019年8月6日作出裁定,扣留被执行人在该镇政府的该笔收入214000元,但因该笔款项尚未由万源市人民政府审核划拨,暂无法进行提取。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任万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孟富贤,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收集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379.5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任万奎名下查明的财产暂无法执行到位,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孟富贤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O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