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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厚胜与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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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18 13:40:31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林厚胜,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城口县沿河乡。`

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厚胜与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1781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金133224.83元。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4月6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给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

2、2019年6月11日、8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到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所在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发现已停业未进行生产经营。

4、2019年4月16日,本院到万源市财政局查询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保证金账户发现余额为零。

5、2019年5月6日,本院到万源市应急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的风险保证金账户发现目前余额为零,分别于2016年12月9日、2017年1月24日、2017年5月18日已被领取完毕。

6、2019年7月2日,本院到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发现,目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仍为曹太兵,无新的变更信息。

 7、2019年7月31日,本院到万源市自然资源局提取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在万源市自然资源局的资源价款133279.83元,2019年8月6日,万源市自然资源局反馈该公司在万源市自然资源局无任何款项可协助执行。      

8、2019年8月27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微信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名下暂无可处置的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林茂(申请执行人林厚胜之子)。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33224.83元及诉讼费5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万源市宾实煤业有限公司洞湾煤矿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林厚胜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林厚胜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磊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永 升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