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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良菊与袁红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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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5:37:04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07号

申请执行人:唐良菊,女,生于1952年7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袁红,女,生于1967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良菊与被执行人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万源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被执行人袁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25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短信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袁红。

2、2019年1月31日、3月20日、6月18日,本院通过网络对袁红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2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袁红的房产,已另案万源市农商银行与李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需待该案的处理结果。

3、2019年6月28日,通过到袁红所在的社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袁红外出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19年1月25日将被执行人袁红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唐良菊进行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同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本案执行标的199700.00元,执行到位79700.00元,余款120000.0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袁红名下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良菊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唐良菊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