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王明涛,女,生于1970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发安。
被执行人:谢发安,女,生于1957年1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李隆云,男,生于1957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明涛与被执行人万源市鑫升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升公司)、谢发安、李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明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发安、鑫升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2239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72元,由被执行人李隆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1月23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三被执行人。
2.2019年1月21日、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1月11日,本院通过对被三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6月11日,本院对原执行的部分案件款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领取案件款33793.10元。
5.本院已将三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三被执行人的高消费。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王明涛,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362117.9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明涛释明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作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