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51号
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法定代理人:覃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
覃某某与汪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覃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汪某某支付2018年度应承担的医疗费、必要的交通费。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汪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21日、6月2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除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等信息。
3. 2019年7月5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汪某某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四合村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虽户籍在当地,但外出多年,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 2019年7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某某在万源市太平镇河西新区盛锦苑有按揭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19年7月9日予以查封,但鉴于本次标的仅为25649元,查封房屋的价值远大于执行标的,故暂无法处置。
5. 2019年7月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某某在该中心无账户。
6. 2019年7月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某某无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7.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某某经营有万源市晟美美容中心,但组成形式、执照类别均为个人经营,资金数额为5万元,经营场所为租赁,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暂未对其采取措施。
8.本院已于2019年2月20日对被执行人汪某某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7月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覃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覃某某,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本金25649.41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汪某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覃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释明覃某某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