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谢贵三,男,生于1974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黄曦忠,女,生于1969年11月4日,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申请执行人谢贵三与被执行人黄曦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谢贵三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曦忠支付其垫支的工程施工费用共计1,283,042.36元、案件受理费16,796元。该次执行中,已执行111,800元,尚有1,188,038.36元未能执行,该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谢贵三再次于2019年1月16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8年2月22日,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黄曦忠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8日、5月17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曦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证券交易及工商登记等信息。
3.2019年7月12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黄曦忠所在单位万源市中心医院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于2018年3月左右即请病假至今,中途续假均由其夫王明华代为行使,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冻结其工资账户的存款28250元予以扣划(该款涉及另案尚需分配)。
4.2019年2月18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调查核实,对被执行人黄曦忠(万源市中心医院职工)的社会保险账户予以冻结。
6.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黄曦忠有住房公积金1万余元,因另案被提取10900元。
7.本院已于2019年1月18日对被执行人黄曦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黄曦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谢贵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暂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待收集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再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88,038.36元未能执行。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黄曦忠名下除已经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及工资外,查明财产暂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贵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薛 红 兵
审 判 员 杨 丹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升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远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