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廖霞,女,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陈守蓉,女,197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万永忠,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廖霞与陈守蓉、万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8)川1781民初2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霞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1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15日、5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万永忠有2005年3月登记在册的天籁牌车辆、2014年3月登记在册的五十铃牌车辆和二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达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
4.2019年4月29日,本院前往万源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证金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有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和工作单位信息。
5.本院已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5月5日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因申请执行人廖霞未留下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且其又身居重庆市南岸区,本院通过邮寄终本告知书方式将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廖霞,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陈守蓉、万永忠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廖霞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陈 磊
审 判 员 薛红兵
二O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