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781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住四川省万源市魏家镇,系张某某之母。
被执行人:张某,女,生于1987年4月19日,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
张某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川178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自2017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张某某抚养费500元(至2019年2月共计7900元)。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2019年2月25日,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2月18日、3月25日、5月14日、7月23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仅有银行(包括网上银行)存款630余元,本院已扣划633.44元(包括执行费50元),无证券交易、车辆登记、公司登记等信息。
3. 2019年7月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张某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调查,该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支部书记电话,经本院电话联系,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4. 2019年7月2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张某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登记等进行调查,经该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某有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已于2019年2月18日对被执行人张某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3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7316.56元未能执行(截至2019年2月)。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