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恢109号
申请执行人:庞先秀,女,生于1951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肖光全,男,生于1958年8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阎丽,女,生于1962年1月8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孙汉林,男,生于1954年10月19日,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庞先秀与肖光全、阎丽、孙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的(2016)川1781民初2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庞先秀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资金利息,赔偿交通费、住宿费138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492元。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执行,该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17260元,尚有242618元及利息未执行,该次执行于2018年7月11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庞先秀于2019年1月30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扣划本院冻结的三被执行人的工资。
执行过程中查明:
1. 在前次执行中,本院通过公告、短信、微信等方式,向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实际履行。
2. 2019年1月31日、2月25日、5月5日、6月18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名下财产信息,经查,三被执行人均有工资收入,本院在本次执行中,多次扣划三被执行人存款,分别为扣划阎丽存款三次计47443元、扣划肖光全存款二次计27230元、扣划孙汉林存款二次计41814元,共计扣划116487元,扣除收取的执行费1530元,本次共计执行到位114957元;同时,三被执行人无证券交易、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
3.执行中,本院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孙汉林的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阎丽的财产情况进行传统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前往万源市房地产管理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光全有房产登记信息,前往其居住地万源市太平镇古马儿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本院已于2019年1月31日对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年2月1日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名下除已冻结的工资收入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庞先秀,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2766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肖光全、阎丽、孙汉林名下除工资收入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庞先秀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三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处置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上峰
审 判 员 薛红兵
审 判 员 陈武雄
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作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