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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荣娟、王守富与陈国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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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19-09-02 15:13:06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81执237号

申请执行人:龙荣娟,女,生于1972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申请执行人:王守富,男,生于1971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

被执行人:陈国松,男,生于1995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沙滩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荣娟、王守富与被执行人陈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万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川178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按该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国松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0180.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

1、2019年3月10日,本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给了被执行人陈国松。

2、2019年2月26日、4月26日、6月28日及8月14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陈国松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未有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19年7月31日,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陈国松的住所地万源市沙滩镇小茶园村了解相关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国松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5、2019年8月15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王守富谈话,明确告诉被执行人目前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0108.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守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守富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本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是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 上 峰

审  判  员  陈 武 雄

审  判  员  薛 红 兵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岳 顺 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执行局